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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是不是覺得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重要考點自己找不到,沒關系,大立教育為考生們整理了以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的黃金考點,希望考生們能夠注意多看幾次哦。
一、關于法律規范的層級關系: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的效力問題: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的規章效力問題:教材里表述“部門規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規章”與《立法法》第82條“二者地位效力相等”的法條矛盾。
《立法法》第86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7個職責
新增“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2.新增安全費用提取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范圍(修訂):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4.新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注意與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區別)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季報、年報規定(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
2)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內容
強調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必須要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
3) 法律責任(略,未與《安全生產法》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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