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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決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12項,其中包含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審批、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還包括相關的建筑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審批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審批。建工行業歷經數次調整,具體包含哪些內容?調整后,建工企業資質審批和個人資格證注冊,應當走什么樣的流程,對建造師、造價師、監理師及相關單位有什么影響?
細數建工行業在調整中的變化內容
在本次調整中,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共包含12項。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20日一年半時間,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權改革、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歷經6次,改革陸續取消和下放300余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涉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屬的建工行業分別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與第六次。具體調整內容如下表所示。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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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住建部建工行業的調整內容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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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 |
文件名稱 |
調整項目 |
原權利所屬部門 |
處理方式 |
原設定依據 |
第一批 |
國發[2014]27號2014年7月22日 |
房地產經紀人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 |
第二批 |
國發[2014]50號2014年10月23日 |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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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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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3年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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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 |
國發[2015]11號2014年12月12日 |
建筑保溫工程項目管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關于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地面供暖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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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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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園林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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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住宅)監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關于開展建筑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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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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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材料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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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資料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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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施工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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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質量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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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裝飾設計師(含室內陳設、家具與廚衛、幕墻設計)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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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表現制作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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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關于重新印發<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室協(2007)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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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關于開展全國景觀設計師技術崗位能力 考核認證工作的通知》(中裝協(2007)0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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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法務總監(法務經理)、法務助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關于推進建筑業企業法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協(2007)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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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 |
國發[2015]41號2015年7月15日 |
無涉及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無涉及 |
無涉及 |
第五批 |
國發[2016]5號2016年1月20日 |
勘察設計行業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關于在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開展工程項目經理資格考評工作的通知》(中設協字〔2007〕第12號) |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取消 |
《關于統一換發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事宜的通知》(建辦標函〔2005〕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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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 |
國發[2016]9號2016年2月19日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4年第137號)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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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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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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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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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工程造價師咨詢單位甲級資質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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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2006年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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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建筑業企業承包特級、一級,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建筑企業管理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015年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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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2004年第2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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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第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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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審批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007號第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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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部分乙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核準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住建部門 |
取消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7年第160號) |
為什么要取消地方住建部的初審權?
在本次公布的152項調整內容中,涉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有12項,分別是:建筑業企業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一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批;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審批;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一級注冊結構師和其他專業勘探設計工程師注冊的審批;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審批;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甲級資質審批;甲級、部分乙級建設工程勘探設計企業資質核準的審批;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審批;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審批;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批;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批。
現在的改革,取消了省級住建部門的行政審批權,清理和壓縮現有前置審批事項,將大多數改為后置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并實行目錄化管理制度,再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今后,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不再實施許可和認定。
調整后,對建工企業和個人有什么影響
注冊類資格證的審批,按照原來的做法,由省級地方初審,再將資料上報到建設部審批。有些初審審核過了,但是到了建設部審核卻過不了,因為中間包括很多重復注冊的情況存在。按照規定,所有建設部管理的個人注冊類資格證,如全國注冊建造師證、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注冊監理工程師證,必須放在同一個單位,但是原有情況下,省級建設廳審核不了這個情況,因為數據庫在建設部,所以才有這個改革。
本次改革,取消的是省級住建部的初審權,而不是相關項目的考試。改革后,地方收集完審批資料直接遞交到建設部審核,簡化了流程,節省了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對企業和個人來說是件好事。
至于建工人關心的相關項目的考試會不會取消,大家大可放心,考試不會取消。建筑行業需要擁有一定的專業基礎水平,懂經濟、管理、技術與法務四項技能的人才。以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審批為例,按照國際慣例,項目經理必須有建造師證,比如美國有建造師協會,英國是皇家特許建造師協會,西班牙、德國等發達國家都有建造師協會。與中國的區別是,國際是協會認證,中國是政府認證,從改革文件上來看,中國注冊資格類的項目改革有向協會改革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