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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存在與發展的前提:要滿足相應的企業資質
想要了解建造師發展,不得不先說支撐建造師存活的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的存在和各類執業技術人員是唇齒相依的關系,因為國家《建筑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也許上述描述太過官方,翻譯成平白話就是:建筑施工企業想要存活,必須要有足夠的手持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的執業人員取得相應企業資質,然后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造師存在與發展的前提:取得相應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同樣建造師的存在與發展國家也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約束與保護,《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包含建造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法》已明確了我國建筑業實行企業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雙軌制管理。簡而言之:注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企業具備足夠的注冊建造師人數,是其取得資質和保有資質之必要條件。
建造師執業制度由無到有:
在2003年2月27日之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項目經理是由中冶協、中裝協來評審考核資質,法律條紋中并沒有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上崗需持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進行說明。
等到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解說:國發〔2003〕5號文中提出,想要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單純的項目經理考核資質審核已經不能滿足需求,而是需要取得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來證明項目經理的個人執業能力與技能水平,當然這只是過渡階段,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并未完全廢除。
建造師執業制度成長期:
等到2007年,建設部出臺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3號),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制度被法律化、正規化。
建造師執業制度穩定期:
2014年,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發布“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函”(建市施函〔2014〕84號):所有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均由注冊建造師擔任,小型項目經理必須是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5年;規定一個建造師只能同時申請注冊兩個專業;取消執業印章。申報材料中增加社保證明。
解說:截止目前,建造師資質審核制度完全代替之前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就是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
建造師執業制度的發展前景:
2015年,住建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發文《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直指目前企業資質管理存在的弊端,建議:加強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立法工作;強化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建立完善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加快個人誠信體系的建立。推進企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并軌,企業資質逐漸淡出;加快建立注冊建造師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解讀:雖然此次發文中:加快個人誠信體系的建立。推進企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并軌,企業資質逐漸淡出,只是建議,還沒有具體成文規定,但從市場導向,英、美發達國家成功經驗,以及現在倡導與國際接軌的大趨勢來看,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將逐漸取代的企業資質考核是大勢所趨。
總體政策走向:淡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
國務院、住建部發布的一系列政策說明,國家將逐步取消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轉為設計、施工等許可證制度。加快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步伐,建立以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為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項目招投標主要和注冊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工程保險、誠信記錄等掛鉤,推動企業在培養人才和市場信譽上下功夫。
將來,建造師是項目經理持證上崗的前提條件!建造師個人執業資格考核制度將逐漸被社會所認可,并逐漸取代之前企業資質考核。所以說建造師將成為名副其實的“香餑餑”,建造師個人執業的春天已經來臨。